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冯伟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什么是异议登记,异议登记有什么效力?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26 13:35)    点击:50

异议登记,是指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正确性存有异议而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将其异议在不动产登记簿中加以记载的过程。

网友咨询:

什么是异议登记,异议登记有什么效力?

律师解答:

异议登记是指当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文件等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异议,经审查通过后,登记机构将异议记载在登记簿上的登记行为。

异议登记从本质上来说,属于一种临时性的保全措施,与诉讼法上的财产保全制度的价值目标和功能基本相同。
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一是对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名义上的权利人)来说,其权利受到了限制。
二是对登记机构来说,不得办理或者暂缓办理名义上的权利人处分权利的登记申请。

律师解析:

异议登记旨在对登记错误状态下的真正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救济的手段,通过在登记簿上记载不动产登记异议,排除登记的公信力,排斥第三人的信赖,从而达到维护和救济自身权利的目的。异议登记并不是一种终局的对错误登记的救济,但它可以及时或临时性的提供一种保护,并与更正登记结合形成了保护真正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制度体系。

从异议登记的本质出发,异议登记之后,不应影响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另行处分其房屋权利;登记机构也不应拒绝其处分登记的请求,理由在于:

第一,异议登记并不表征权利,异议登记之后,登记权利人并没有被剥夺或者限制其权利,其仍然有权处分其财产,受让人也可以购买,其与相对人订立的处分其不动产权利的合同仍然是有效的。但是因为有异议登记,所以受让人不能构成善意取得。在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的处分权仍然存在且法律没有对其限制的情况下,如果登记机构拒绝为其办理处分登记,不仅缺乏法律依据,而且妨害了不动产的流转,违背了鼓励交易的原则。

第二,异议登记不影响处分登记,并不妨碍异议登记立法目的的实现。异议登记的本质在于为真正权利人提供临时性的救济,避免在异议登记期间第三人善意取得房屋权利。这一立法目的无需登记机构在异议登记之后拒绝处分登记,即可实现。例如,某甲的房屋被某乙申请了异议登记,现某甲将房屋卖给某丙,而登记机构亦为其办理了转移登记。此种情况下,某丙明知异议登记的存在而购买房屋,显然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因此,如果最终法院判决该房屋系某乙所有,则某乙可以持判决书直接申请更正登记,将房屋更正到自己名下。在这一过程中,某乙的利益并未因登记机构办理处分登记而受到损害。而某丙明知异议登记的存在,就意味着其自愿承受了房屋所有权被更正登记到某乙名下的风险,因此,不能认为其受到损失,故而某丙也无权要求他人予以赔偿。可见,允许登记机构继续办理处分登记,并不损害真正权利人的利益,符合异议登记设立的本旨,也不会引发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

第三,禁止登记机构继续办理处分登记,可能损害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及第三人的利益,并可能引发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

第四,可能导致查封制度虚置、异议登记滥用并妨碍不动产的流转。如果认为异议登记可以阻止不动产权利的处分登记,就意味着异议登记具有与人民法院查封相同的法律效力。但在设定条件和审查程度上,异议登记远远较查封登记宽松。申请异议登记无需申请人提供担保,登记机构也仅做纯粹的形式审查。无论是诉前财产保全还是诉讼财产保全都有较为严格的条件和程序要求。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方面,法律要求“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前提;另一方面,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此外,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即向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进行查封登记。二者效力相同,但条件和程序上存在天壤之别,这就必然导致当事人通过异议登记来解决诉前财产保全的问题,从而导致查封制度的虚置。而异议登记极为宽松的申请条件和成本,以及与之不匹配的严厉效果,就可能引发当事人滥用异议登记的道德风险。例如,可能出现指使或者收买没有财产的人,对竞争对手恶意申请异议登记,使其无法对其房屋进行处分,从而受到损失。最终即便法院认定异议登记不当,异议登记申请人也没有财产进行赔偿。这种情况下,不仅阻碍了不动产的正常流转,实际上也加大了登记机构的风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冯伟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冯伟律师,冯伟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冯伟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720707965,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冯伟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咸阳律师 | 咸阳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冯伟律师主页,您是第10765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