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结束后,房客购买的家具家电等是否属于房东?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26 13:37) 点击:69 |
一般情况下,承租人在居住过程中添置的家具、家电等物品与房屋无必然联系,租赁关系结束后仍归承租人并可带走。如果不愿带走,与出租人协商一致,可以折价出让给出租人。但是房屋装修的装饰物和后来的添附物就有所不同,比如地板、天花板以及抽油烟机、空调等物件,在拆除时会对房屋造成一定的损害。 网友咨询: 租房合同结束后,房客购买的家具家电等是否属于房东? 律师解答: 一般情况下,承租人在居住过程中添置的家具、家电等物品与房屋无必然联系,租赁关系结束后仍归承租人并可带走。如果不愿带走,与出租人协商一致,可以折价出让给出租人。但是房屋装修的装饰物和后来的添附物就有所不同,比如地板、天花板以及抽油烟机、空调等物件,在拆除时会对房屋造成一定的损害。 我国最高法出台的《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十二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律师解析: 事实上,从法律上看,租赁合同终止时,形成附合部分装饰装修物连同房屋,其所有权归出租人,出租人无权取回(拆除)。对形成附合部分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分三种情况作不同处理: 若是由于房客违约,导致合同终止: 房客构成违约行为,但是房东无权处理房客的东西。 租赁合同因被解除而终止的,对形成附合部分的装饰装修物在剩余价值租赁期内的残值损失之分担,随租赁合同被解除的原因不同而不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该文章已同步到:
|